哈尔滨金融学院信访工作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学院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黑龙江省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本院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院、学院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各级党政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并由学院各级党政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作风,建立文明的信访秩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应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成立哈尔滨金融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由班子成员担任,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明确院长分管信访工作;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学院办公室合署办公;各单位(部门)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待和处理本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各级党政负责人要处理重要来信、来访,负责本单位(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三章 信访渠道与信访事项提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各级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或与学院以及师生员工有关联的院外人员或单位。
第七条 信访人对学院下列事项,可以依法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及各单位(部门)提出:
(一)对学院改革、发展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设想;
(二)对学院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级组织或领导、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的举报;
(四)应由学院各单位(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如下渠道提出信访事项:
(一)向学院各单位(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可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单位(部门)主管信访的负责人提出;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对于涉及单位(部门)较多、确需学院协调解决的,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学院院长信箱或直接到学院信访办提出。如需与院领导面谈,须经院信访办沟通,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院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围堵、冲击学院党政机关,拦截学院公务车辆,冲击会务场所;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学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二条 上级信访部门批转和下属机构上报的信访事项,由学院信访办根据事项性质负责归口到有关职能部门、系(部)处理。同时各部门、系(部)处理来信来访案件只办不转,需向上级信访部门报告的应由各部门、系(部)将处理结果归口到学院信访办,由学院信访办归口上报。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单位(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单位(部门)负责受理,并将受理结果报备学院信访办;属于其他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办,由学院信访办批转给有关单位(部门)受理;需要由学院层面协调解决的,应上交学院信访办,由学院信访办协调学院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相关单位(部门)受理信访事项的分工:
(一)有关干部工作、落实政策、遗留问题的申诉等问题,由组织部受理。
(二)有关各级组织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等问题,由纪检监察处受理。
(三)有关职工文化生活、维护职工民主权利等问题由工会受理。
(四)有关学籍管理、学生奖惩、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俭学、日常管理等问题,由学生处受理。
(五)有关教学管理等问题,按学生分类分别由教务处、各系(部)、继续教育学院受理。
(六)有关工资福利、工伤、复工复职、职称评定、职工违纪、劳动就业、转岗分流、工龄、合同工(临时工)招收及辞退等人事问题,由人事处受理。
(七)有关招生、就业等问题,由招生就业处受理。
(八)有关出国、留学、外国留学生、外籍教师管理等问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受理。
(九)有关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技术安全、住宅房产管理、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水电汽暖、修缮工程、基建工程等问题,由后勤管理处受理。
(十)有关校园秩序、治安、刑事案件等问题,由保卫处受理。
(十一)有关现代教育技术、校园网等问题,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受理。
(十二)有关职工之间、职工与外单位人员之间以及职工家庭发生的纠纷等问题,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受理。
(十三)应当对信访问题作出处理的单位(部门),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部门)受理。
(十四)本制度未列入的问题,由学院信访办按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归口有关单位(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级党政组织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向学院信访办和学院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学院单位(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解决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关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办理,学院及各单位(部门)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传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催办及恢复等程序。对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院长信箱收到的信件及所反映的问题,办公室(信访办)要在一周内分拣、尽快分转相关单位(部门)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由学院各单位(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办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要和信访人说明情况。
对于学院信访办协调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周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办;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办同意。学院信访办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部门)重新处理。
第二十条 由学院信访办协调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学院各单位(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部门)或学院信访办复核。原办理单位(部门)或学院信访办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原办理单位(部门)或学院信访办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领导,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三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传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人员或单位(部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的,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经劝阻或者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施,由哈尔滨金融学院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来访登记表
2.来信登记表
3.上级转办信访事项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