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学院首页 | 本站首页 | 部门简介 | 督办催办 | 规章制度 | 办事流程 | 保密工作 | 档案工作 
现在是:
表格下载
· 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审批单
· 授权书
· 信息上传保密审查表
· 哈尔滨金融学院查借阅综合档案审批...
· 哈尔滨金融学院金苑会堂使用申请表
站内检索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稿)
2020-03-31 14:07  

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车改2018﹞2号)相关要求,严格保留车辆管理,学院保留车辆主要是主要领导的定向公务用车和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由办公室综合科负责日常管理。逐步建立车辆管理的长效机制,降低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核定保留车辆

第二条 保留4辆小型汽车和1辆大型客车。其中包括,学院主要领导按规定配备定向公务用车2辆;副厅级院领导不保留公务用车,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保留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各1辆。职工通勤班车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学院未达报废年限的1台大客车继续保留使用至报废为止。

第三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学院车辆严格管理、统一调配、节能高效,以确保主要领导定向用车保障及公务用车为主。

第四条 公务用车范围:主要领导定向工作用车、重点工作用车、会议外宾(来宾)用车、院领导指派用车、处理紧急事件用车、内部调配用车等。

第四章  工作用车管理

第五条 主要领导用车,司机与车辆固定,遇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申请用车,需提前1天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用车申请表》(附表1)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申请表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用车派车单》(附表2),驾驶员根据派车单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驾驶员出车登记表》(附表3),办公室统筹安排,用车任务结束后需由用车人员和驾驶员在相关附表中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安排出车原则,必须满足多部门合车,方向路线基本一致,每台车至少有2-3名公务办事人员,方可出车。不包括接送机场及火车站。

第八条 如学院公务车辆不能满足紧急公务出行需要,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轻重缓急要求采取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方式,具体参照财务处关于《哈尔滨金融学院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实施细则》,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履行相关程序执行。

第九条 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条 驾驶员在正常工作日到校后,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无出车任务情况下,不得随意离岗;院领导公务出差,驾驶员需正常上班。

第十一条 经综合科安排,驾驶员随时出车,出车前到综合科办公室领取派车单,出车后将派车单交回综合科。

第十二条 驾驶员不能正常出车须事先向办公室综合科长说明原因并书面请假,以便安排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驾驶员在公务车辆内严禁酗酒、吸烟,工作时间之外或周六、日确需饮酒的,应先了解是否有出车任务后方可适量饮酒。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做到八不准:不准疲劳驾驶;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吃、拿、索、要;不准酒后驾车;不准无故拒绝调派出车;不准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准违章驾驶停放。

第六章  安全及维修保养

第十五条 重视维修保养,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每个月要组织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规范驾驶行为,具备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责任意识。

第十六条 车辆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七条 因饮酒肇事或逃逸、无证驾驶以及暂扣、吊销驾驶证期间,停止驾驶本院车辆。

第十八条 车辆发生事故,如本院驾驶员有责任,除批评教育外,承担保险公司核销费用之外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科学选择有利车辆维护的专业厂家做为合作单位。

第二十条 维修保养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驾驶员按照所驾驶车辆行使公里数提出保养申请;在车辆出现故障后第一时间向综合科汇报。

(二)驾驶员详细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附表4),综合科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报主任。

(四)驾驶员到经过招标指定的修配厂进行保养和维修,并确定保养和维修所需时间。

(五)驾驶员到修配厂查验车辆保养和维修情况,达到保养和维修标准后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经修配厂负责人签字后将车辆取回。

(六)保养和维修费用由学院财务处按照一定时间定期予以转账结算。

(七)特殊情况须在异地或非指定修配厂保养或维修的,驾驶员需请示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保养和维修,费用由学院财务处转账或驾驶员先行垫付。

第七章  燃油等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燃油等费用由办公室依据年初预算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务车队车辆实行每周二、五统一加油(遇特殊情况可弹性调整),到学院定点招标的指定加油站加油。每次加油需驾驶员和加油员同时签字,将哈尔滨金融学院车辆加油情况明细表(附表5)交综合科。

第二十三条 停车费、路桥费等按月填写报销。

第二十四条 车饰根据需要,向办公室主任汇报按照标准统一购置。

第二十五条 车辆驾驶时超速、压线或违章停车等,由驾驶员负责,所有费用自负。

第八章  车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车库是保管存放学院公务车辆与附属设备的重要场所,不准存放个人物品。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车辆出入库后,确保库门关闭后方可离开。

(二)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入库。

(三)车库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等。

(四)车队全体人员应维护好库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正确掌握操作要领,配合学院保卫处按规定及时检查与更新各种灭火器材。

(五)外来人员不可在车库内逗留。

第二十八条 车辆必须入库。特殊情况,确需院外停放的,向综合科提前说明情况,综合科上报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1.哈尔滨金融学院用车申请表

2.哈尔滨金融学院用车派车单

3.哈尔滨金融学院驾驶员出车登记表

4.哈尔滨金融学院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

5.哈尔滨金融学院车辆加油情况明细表

 

附件【附表1-5.docx已下载
上一条:哈尔滨金融学院信访工作制度(修订稿)
下一条:哈尔滨金融学院会议管理办法(修订稿)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反馈留言 | 帮助信息

哈尔滨金融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