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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
2020-03-31 13:58  

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黑办发〔2014〕15号)《中共黑龙江省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接待的通知》(黑办发〔2014〕20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行为。

第三条 公务接待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各国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接待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以及学院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分工协作,推进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坚持对等接待、对口联系、归口管理的原则。学院层面的接待工作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安排,各单位(部门)的接待工作自行组织落实和协调安排。

第四条 公务接待的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部门)。接待对象包括到我院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的领导、来宾、专家;经行政主要领导批准确需接待的人员等。

第五条 公务接待程序

(一)涉及公务接待费用支出的接待活动:

1.根据相关规定,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因工作需要确需接待的,需经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进行统筹安排。

2.遵循“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制度。

3.学院层面的接待工作,由牵头单位(部门)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审批单》(附表1,以下简称《审批单》),并及时向有关院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前做好各项接待准备工作。

4.各单位(部门)层面的接待工作和需要多单位(部门)配合接待的,由本单位(部门)或牵头单位(部门)填写《审批单》并经批准后方可安排接待事宜。确需院领导出面和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参与的,须提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一般由分管(联系)院领导出席。

5.《审批单》审批程序:牵头单位(部门)填写《审批单》并经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系、部需经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报送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方可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再报分管办公室院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二)不涉及公务接待费用支出的接待活动,由各单位(部门)自行安排,其中,涉及多单位(部门)配合的接待活动,由牵头单位(部门)负责协调安排。

(三)外宾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负责,按照外事有关礼仪规定和外事纪律做好相关工作,有关单位(部门)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 公务接待标准

(一)住宿

学院原则上不负担来宾住宿费。以学院名义特邀、需要学院承担住宿费的来宾,原则上安排在院内或经主要领导批准可按标准安排在校外宾馆(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规定,哈尔滨住宿费标准为:省级:800元,厅级:450元,其他人员:350元,7—9月旺季上浮20%后,省级:960元,厅级:540元,其他人员:420元)。省(部)级领导、院士,可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教授,可安排单间;其他人员一律安排标准间。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在房间内摆放花篮或果篮。

(二)用餐

1.一次性工作餐:按照相关规定,来宾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陪餐。用餐标准执行《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的规定。我院暂按以下标准执行:来宾为省部级、院士,不超过150元/人/次;厅局级、教授,不超过120元/人/次;其他来宾,不超过90元/人/次;上述来宾随行人员按照来宾中最高级别掌握;学院陪餐人员人均费用不超过来宾人员标准。

严控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陪餐一般安排自助餐,不具备安排自助餐时可安排桌餐,但应注意节俭,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安排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日常工作用餐:校内外住宿来宾的三餐,应按150-200元/人/天执行。

3.临时或例行考核、评估、调研、巡考等工作中,外来工作人员确需安排工作餐的,由牵头部门填写《审批单》并经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安排,可提供桌餐或盒饭,标准为当日单餐30-50元/人。迎新、校友返校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4.按照规定,公务接待中一律不允许饮酒;下列情况可按标准提供省内地产酒,但绝不允许提供高档酒,包括:外事接待、招商引资、接待离退休老领导及海外华侨华人中的知名人士和各界知名人士等。

(三)用车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坚持轻车简从原则,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坐,严控随行车辆。以学院名义接待的来宾,由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其他来宾的公务接待用车由接待单位(部门)协调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外宾

外宾接待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4号)等相关制度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务接待的经费管理

(一)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审批单》等。接待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学院财务报销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条 其他

(一)公务接待中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不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插挂彩旗、不摆放花草,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师生迎送、献花仪式,不铺设迎宾地毯;公务接待活动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演出;公务接待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二)《审批单》为公务接待前审批手续,包括接待方案和接待费用支出预算等。如不涉及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情况的,可不填写《审批单》。接待工作完成后,由牵头部门负责将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汇总后到学院财务进行报销。

(三)财务处要加强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的审核把关;审计处要加强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事后监督;同时,纪检监察处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四)本院教职工加班、值班等情况不安排工作餐(含盒饭),不纳入公务接待管理。如发生应急、特殊事件等,经学院批准,可按照教职工午餐标准采取刷卡形式支付餐费。

(五)学院各级领导应把进一步做好公务接待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精神,切实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9日发布的《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哈金院党政联〔2014〕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哈尔滨金融学院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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