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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领导接待日制度(修订稿)
2020-03-31 13:56  

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领导接待日制度(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与师生员工的联系,拓宽沟通渠道,发扬民主,畅通言路,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对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和解决师生员工的困难、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院领导接待日主要接待事项为:对学院改革、建设、发展,教学、管理、服务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访者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需要学院帮助协调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等。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处理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列入接待范围。正在受理中或重复接待事项原则上不予安排接待。

第二条 接待对象为学院师生员工(含离退休教职工)。来访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和问题。

第三条 接待日实行院领导轮流接待方式,每个接待日由一位院领导负责,遇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每双周周四下午进行(寒暑假除外),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为提高工作效率,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与接待。每次接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分钟,并依据当日来访人数做出相应调整。

第四条 办公室在每学期初将院领导接待安排在校园门户网通知栏进行公布,来访者按照院领导安排情况,在指定接待时间、地点到访等候,按照工作人员安排进行接待日交流。接待对象一般应提前来函或电话预约,告知拟交流内容,以便有针对性地安排接待(接待领导安排、接待时间、地点、预约电话见每学期接待安排通知所示)。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接待日的组织、协调工作,提前将预约交流议题材料等报送院领导。接待日当日,由院领导指派分管部门处科级干部陪同接待交流,并填写《院领导接待日情况登记表》(附件),接待日结束后,交由办公室存档或流转办理。

第六条 对接待对象反映的问题,学院领导应及时明示有关处理意见,能当场答复的给予当场答复,并可以指派必要的责任部门(单位)到场进行解释和解决;不能当场处理的问题,批转相关院领导或部门(单位)处理答复。

第七条 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将需要督办和协调的事项转交批办部门处理,并随时跟踪办理情况,督促落实。办毕将接待来访的内容、意见、处理结果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学院领导批示的落实工作,在承诺的工作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至办公室,由办公室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院领导和来访者。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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