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金融学院所有国家秘密事项及其载体形式。
第三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学院保密工作方针: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要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为班子成员,成员由办公室、纪检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保卫处、网络信息中心、资产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图书馆等涉密部门负责人组成。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简称“保密办”),具体负责保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全院的保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负责对学院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密级确定、变更、解密。
第七条 学院各涉密单位(部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学院定密工作责任部门。学院负责人及其指定人员为学院的定密责任人,负责学院的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学院各单位(部门)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应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八条 保密办配备保密员,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各类文件、秘密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处理等工作,协助和督促学院各单位(部门)保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九条 涉密部门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并设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部门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密件)的领取、保管、清退。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十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院的秘密文件、电传、资料。
第十一条 学院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具有保密内容的文件、文稿、电报、信函、图书、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内部刊物等;
(二)尚未公开的中央、省、市负责同志的讲话、谈话和批示等;
(三)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四)有关组织、人事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五)尖端科研项目及成果、鉴定材料、科研方案、远景规划等;
(六)招生考试及学历班各科考试的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
(七)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八)重要的群众来信;
(九)记有秘密内容的工作笔记本;
(十)其他国家和上级规定的保密内容。
第四章 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十三条 凡产生或承办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由承办人按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相关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报保密办审核,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绝密级和机密级事项可直接报学院负责人审批,保密办备案后,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定密工作程序
(一)涉密科研项目定密程序
1.科研项目密级确定:项目承办人应根据项目主管单位或任务下达方的项目保密要求,拟定项目的密级,科研处审核,再根据拟定密级对项目相关的秘密载体进行管理和办理科研项目定密审批手续。
2.项目承办人以项目合同书、协议书等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为依据,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项目密级审批表》(附件1)、《哈尔滨金融学院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2)和《哈尔滨金融学院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3),一式四份,并附合同书,报科研处审核。
3.科研处根据合同书,认真核对《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项目密级审批表》、《哈尔滨金融学院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和《哈尔滨金融学院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内容,报保密办审核后,再报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学院文件、材料定密程序
学院文件、材料定密范围包括:学校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密级文件、材料及有关报表等。
定密程序:由学院机关文件、材料起草人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密级意见,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材料密级审批表》(附件4),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各单位(部门)具体承办人员在10日内,应按学院涉密载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事项进行正确的密级标志,进入动态管理。并根据需要限定接触范围。国家秘密事项若不能做出标志的,应当书面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产生或承办该事项的单位(部门)应先行拟定密级,并按拟定的密级进行管理,在拟定密级后的10日内依照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五)属于何种国家秘密有争议的事项,该事项学院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按照《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按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在拟定密级后的10日内逐级报至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工作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具体确定,除有特殊需要规定外,绝密级事项最长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标志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具体确定。已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凡能够在其载体上做出规定的标志,应当及时做出国家秘密的标志。具体标注方式为:
(一)纸质及电子文档公文类文件在正文及封面的左上角标注密级;
(二)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在载体正面标注密级及编号;
(三)内部事项在正文及封面的左上角标注“内部”;
(四)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对无法在载体上做出标志的,应当将该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通知接触范围内的单位(部门)和人员,通知方式主要有:
(一)行文通知;
(二)会议通知;
(三)口头通知;
(四)合同书、协议书的方式告知。
其中,口头通知的方式只适用学院内部。
涉密载体自撰稿开始必须确定并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包括起草、设计、编辑、修改的过程文件。
第十七条 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由学院确认的国家秘密事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提高、降低密级或缩短、延长保密期限,甚至予以解密:
(一)经批准已公开对外宣传和介绍的事项可解除密级;
(二)其他秘密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可解除密级;
(三)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四)新发现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潜在作用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提高密级和延长保密期限。
第十九条 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需解密的事项,涉密单位(部门)需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变更审批表》,按照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程序办理,保密办审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密级、保密期限变更或者解密后,凡可以在其秘密载体上做出标志的,都应当在原密级标志的附近做出改变后的标志。凡不能标明的,应当由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决定解密的单位(部门)以适当方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要求做出更改。
第五章 涉密载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以下简称密件。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文件。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清退等工作,分别由院党政办公室文书担任保密员直接管理,按院领导批示的范围传阅、催办。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机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清退等工作,并要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密件要准确地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向校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特殊情况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其中,携带绝密级必须两人以上;携带密件、密品不准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第二十六条 承办、借阅密件必须及时承办和清退,并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必须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绝密级文件不准复印、翻印,机密级文件的复印或翻印须经原制发单位的批准;秘密级文件的复印、翻印,应经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密办负责全院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由保密办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
第二十九条 摄制科研、试验等涉密内容的声像资料,由承办单位(部门)提出摄制大纲,经保密办同意并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摄制。摄制完成后的声像资料、图片、照片交由承办单位(部门)的资料室或专人保管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三十条 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密件,其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按提供该密件的单位(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六章 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电子通信机、传真机、电传机、无线电话机、无线电通信专用网、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三十二条 禁止使用明码电报、传真、普通邮件、普通电话联系涉密事项,涉密事项一律通过保密办办理;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非涉密计算机严禁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涉密计算机设专人操作和管理;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并且配置电磁泄漏干扰器,预防秘密信息被盗窃;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型计算机)的异地使用和运输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二人或二人以上携带,禁止他人接触或操作。
第三十四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载体一样管理。
第三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等技术措施。
涉密计算机要设开机密码,绝密级密码更换时间不超过一个星期,机密级以下密码的更换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实行单位(部门)领导负责制,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七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
第三十八条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第三十九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或到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非定点单位不得承担上述三项工作。
第七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
第四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学院内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行政单位。保密要害部位是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四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并报有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院组织部、人事处要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调入人员的审查工作,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保密办协助组织部、人事处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调入和调离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教育。
第四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负责人要切实担负保密工作责任,对本单位(部门)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与装置。要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结合本业务工作制定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并建立严格的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八章 科研保密
第四十五条 学院科研保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在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全院科研保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科研项目在开始立项时,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对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和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并按所定密级进行管理。在科研项目(课题)结束进行成果鉴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密级审定。在申报成果奖时须填写密级审批结果。
第四十七条 凡需在广播、报纸、展览、出版等媒体上公开宣传报道科研成果时,须经科研成果的所在系(部)或科研所和科研处同意。涉及保密的科研成果须由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科研处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十八条 参加国(境)外或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技术表演等科研项目,由科研处批准,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涉及保密的科研项目须由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科研处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十九条 向国(境)外投寄或携带论文、稿件以及其他物品,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存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同文件、资料秘密载体一样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主办的学术会议等,涉及保密科研项目(课题)的,主办单位(部门)应确定参加人员和文件资料发放范围,并指定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和清退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参加校外学术会议带回的有密级文件、资料,应交相关部门保密工作人员登记、保管,并在保密办备案,不得作为个人私有。
第五十二条 承接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的单位(部门),要制定专门的保卫保密管理制度,并进行跟踪管理,参加科研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章 涉外活动保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报保密办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放。
第五十四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单位(部门)应会同保密办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保密办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涉密科研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人员交流或安排参观。
第五十六条 参加外事活动禁止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五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事先需向科研处报告,到保密办办理保密审查手续的同时,签订《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并由保密办负责保密提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境审批手续时,要求出境涉密人员出示《承诺书》和保密办出具的论文、合作项目等保密审查证明。
第五十八条 科研处承办境内对外科技交流活动,负责对参加活动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
第十章 宣传报导和会议保密
第五十九条 拟公开宣传报导、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导。
第六十条 内部宣传报导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六十一条 召开涉密的党政、科研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部门)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六十二条 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单位(部门)会同保密办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密件传递、携带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六十三条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六十四条对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维护国家秘密有显著成绩的人员,学院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密件、密品在使用中下落不明,必须及时报告院党政负责人和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查无结果的,根据密件、密品的密级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理。
第六十六条 不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个人或单位(部门),根据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或屡次发生失泄密事故的单位(部门),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哈尔滨金融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项目密级审批表
2.哈尔滨金融学院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
3.哈尔滨金融学院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4.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材料密级审批表
5.哈尔滨金融学院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变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