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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督办催办工作办法
2013-04-07 15:20 办公室网站 

哈尔滨金融学院督办催办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机关、学院重大决策的落实,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使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催办是学院自上而下督促、检查学院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上级机关指示和学院重要决策、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督办催办工作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督办催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有关单位、部门按时落实上级和学院有关会议、文件和领导指示、批示、决策等。

第四条 做好督办催办工作要以求真、务实、高效为原则,实行“四定”,即:定督办催办事项、定承办和协办单位(部门)、定完成工作期限、定责任人员,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办,促使所有督办催办事项全部落到实处。

第二章 督办催办事项范围

第五条 督办催办事项范围:

(一)上级有关会议、文件和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及其他重要任务的落实工作;

(二)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明确具体部门、期限的重要工作事项;

(三)其他党政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四)院党政领导的指示、批示。

第三章 督办催办工作程序

第六条 督办催办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督办催办事项。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秘书科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拟定督办催办事项、承办部门、承办期限、责任人,经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核,有关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确定;

(二)通知办理。确定督办催办事项后,填写《督办通知单》、《催办通知单》,将通知单和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文件交承办单位(部门),承办单位(部门)领取人签收;

(三)督促检查。《督办通知单》、《催办通知单》下达后,承办单位(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理,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要经常了解督办催办事项进展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的,承办单位(部门)要及时向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反馈,说明情况;

(四)审查结果。收到承办单位(部门)对所承办事项办理情况的回执或报告后,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要进行认真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向承办单位(部门)指出;

(五)情况通报。督办催办事项经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审查合格后,重要事项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部门或院领导汇报;

(六)立卷归档。督办催办事项完结后,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要将《督办通知单》、《催办通知单》和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督办催办责任制度

第七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搞好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负责督办催办工作,建立督办催办档案。

第八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要全面、准确确定督办催办事项,做到不遗、不漏。办理过程中,要及时向承办单位(部门)传达院领导指示,与承办单位(部门)经常沟通,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督办催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办催办工作,对于承办的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承办结果及时向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反馈。不能按期完成的,要立即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并向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反馈。

第十条 需要多个单位、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催办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禁止推诿扯皮。

第十一条 对一些比较重大的、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督办催办事项,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严格办理程序,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机密材料,防止丢失、泄密。

第十二条 在办理督办催办事项过程中,对拖延、推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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